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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 第018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2-04 浏览次数: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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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

 

 

 

盘发改发〔2020〕168号             签发人:刘志成

 

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

0182号提案的答复

赵世田、杜庆文委员:

您们在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合理的取暖费价格调整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规定: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税金是指热力企业(单位)生产供应热力应当缴纳的税金。利润是指热力企业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以下简称制定)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

热力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热价书面建议,同时抄送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热力企业经营亏损的;

二)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

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热价的建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条件建议进行统筹研究,拟定调价方案。

因燃料价格下跌、热力生产企业利润明显高于规定利润率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降价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热力企业关于制定或调整热价建议后,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采取对低收入居民热价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补贴等措施减少对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响。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目前盘锦市采暖费价格标准是:居民28元/平米,非居民33元/平米。作为中国第一批小康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市委市政府为了确保全市人民温暖舒适越冬,特提出:

一)供热温度标准高于省标准。盘锦市采暖户室温要保证最低20℃,顺应广大采暖户要求。此标准高于辽宁省提出的供热室温最低18℃的标准。

二)提前延后供热,用优质对应优价。盘锦采暖费每平米高于全省其他城市1—2元,优价必须要有优质的供热质量相对应,我市供暖提前一周供热,延后一周停供。要求全市供热企业采取科学有立措施,保证供热质量。

价格联动机制其实质是市场机制,有它的合理性,同时也有它的波动性、不确定性。而城市集中供暖是我国三北地区涉及到千家万户、社会稳定的民生大事,不允许出现太大的波动。另外,人工、电、水、环保、维修材料等其他成本因素的影响正在逐步提升,煤炭的成本占供热成本的比例由最初的70%以上,目前已经下降到50%以下,也就是煤炭的价格对供热成本的影响正在逐步降低。综上所述尽管相关部门已经提出价格联动机制多年,而实际上一直没有实施。

采暖费补贴政策按政府部门分工,由财政、人社、民政、住建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盘锦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采暖费补贴已实现明补方式,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了500元,对于低保和家庭困难的群体,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采暖费补贴。 

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支持与关注,也欢迎您在以后对我们的工作随时监督,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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