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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获批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

发布时间:2017-01-05 浏览次数:281
  为深入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健全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6〕623号),旨在突破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探索形成具有东北地区区域特色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模式。
  《指导意见》下发后,我市迅速部署和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积极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县区、经济区进行方案的编制和论证,经过多次召开会议和实地调研,从着力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市场环境、金融生态环境、创新驱动发展机制、人才保障机制、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6大重点任务和民营企业投资服务便利化系统平台、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智库联盟建设、辽东湾民营经济创业产业园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共享平台、民营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平台、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精英人才培育6大工程方面着手进行了全面的、系统的研究,形成了《盘锦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上报国家发改委。
  经过国家发改委的认真评审,于2016年12月正式印发了《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振兴[2016]2753号),东北四省区共确定13个城市被列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包括辽宁省的大连市、鞍山市、营口市、辽阳市、盘锦市5个城市,吉林省的长春市、通化市、白山市、辽源市4个城市,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七台河市3个城市,内蒙古自治区的通辽市1个城市。《通知》的下发标志着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工作正式启动,也标志着盘锦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将要进入一个崭新阶段。
  2017年,我们将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在政策环境、创新环境、金融环境建设领域开展示范工作。明确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考核机制,落实各相关县区、部门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同时,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工作阶段性总结会议,针对不尽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整改,针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对策,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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