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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被确定为“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

发布时间:2017-02-08 浏览次数:255

    2017年春节刚过,我市喜讯传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的通知》,正式公布我市与大连、哈尔滨、牡丹江、长春、鞍山、营口、辽阳、通化、白山、辽源、七台河、通辽共13个城市成为“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未来,我市按照要求,将根据发展实际,重点在政策环境建设、金融环境建设及创新环境建设领域开展示范工作。《通知》的下发,标志着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工作正式启动,也标志着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将要进入一个崭新阶段。
   《通知》指出,国家四部门将通过实施结构性改革创新举措,深入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健全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当选的13个“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将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努力突破制约民营经济发展薄弱环节,探索形成具有东北地区区域特色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模式。
    据了解,2016年3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旨在突破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探索形成具有东北地区区域特色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模式。
   《指导意见》下发后,我市迅速部署和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积极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县区、经济区进行方案的编制和论证,经过多次召开会议和实地调研,从着力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市场环境、金融生态环境、创新驱动发展机制、人才保障机制、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6大重点任务和民营企业投资服务便利化系统平台、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智库联盟建设、辽东湾民营经济创业产业园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共享平台、民营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平台、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精英人才培育6大工程方面着手进行了全面、系统研究,于2016年5月16日形成了《盘锦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上报国家发改委。
    2016年6月15日,我市原则通过国家发改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2月正式印发了《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的通知》,东北四省区共确定13个城市被列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包括辽宁省的大连市、鞍山市、营口市、辽阳市、盘锦市5个城市,吉林省的长春市、通化市、白山市、辽源市4个城市,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七台河市3个城市,内蒙古自治区的通辽市1个城市。
    据了解,今年,我市将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重点在政策环境、创新环境、金融环境建设领域开展示范工作。一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探索建立民营经济领域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推出一批引导民间资本平等参与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取切实举措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推进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二是实施民营经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培育创新主体,发展石化及精细化工、能源装备制造等产业;三是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机制。
    同时,明确组织架构、责任分工,落实各相关县区、部门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召开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工作阶段性总结会议,针对不尽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整改,针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对策,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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