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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9年第二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6 浏览次数:1477

辽发改价格〔2019〕35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9年第二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

  (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其中目录销售电价降低标准为0.0501元/千瓦时(含税,下同);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输配电价降低标准为0.0501元/千瓦时(具体价格水平详见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0.1125分/千瓦时。

  (二)降价红利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各转供电主体应同步降低被转供电用户的用电价格,不得截留,确保4月1日和7月1日两次降价红利同步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 

  二、调整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省内水电企业、核电企业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形成的降价空间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调整省内部分水电上网电价。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太平哨发电厂水电上网电价由0.3470元/千瓦时调整为0.3351元/千瓦时,桓仁金哨电站有限公司(原金哨水电站)、本溪多益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原双岭水电站)水电上网电价由0.3900调整为0.3767元/千瓦时。其余水电上网电价继续执行0.33元/千瓦时。 

  (二)调整红沿河核电上网电价。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四台机组平均上网电价由0.3958元/千瓦时调整为0.3823元/千瓦时。

  三、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及有关事项

  (一)我省大工业用电类别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合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原则上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下同)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力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力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中的单一制电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原用电类别和标准不变。

  (二)原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用电特性,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制电价, 逐步过渡至执行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或单一制电价的电力用户需于每年1月1日前,提前15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执行周期为1年,即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电网企业应提前将变更流程等事宜向社会公示,做好两部制电价和单一制电价的宣讲、对比,以便用户提前知晓、合理选择,并为申请变更的用户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三)因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因素,利用地下水源、空气源热泵技术的供暖制冷企业在未参与市场化交易之前可以根据自身用电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我省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后的电价政策或《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利用地下水源热泵技术制冷制热用电价格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13〕77号)等有关政策。

  (四)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后,除机关、部队、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医院等不具备调峰能力的用户外,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原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已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和趸售转供单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其他规定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继续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其他有关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电网企业要广泛宣传、认真落实,确保各项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到位。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沈阳地铁运营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函〔2010〕159号)、《关于大连地铁运营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函〔2014〕126号)、《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和沿海港口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辽宁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3.2017-2019年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


附件1 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2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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