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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盘锦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8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9-09-24 浏览次数:416








盘发改发〔2019〕195号


关于政协盘锦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8号提案的答复函


刘三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设电动车公共智能充电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电动车公共智能充电桩管理相关情况

经与相关部门了解,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仍处于市场化阶段,一般选址于小区停车场,日常管理职责由小区物业负责,电力安全监管由各供电所负责。近年来,随着电动充电自行车的不断增加,我市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划小区物业项目同时,均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配套自行车车棚内充电设施,如中交凯旋城、利港银河等充电设施均已投入使用。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提高新建小区配套充电设施普及率。会同市规划部门,研究出台新建住宅小区须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等政策。

(二)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理念。会同市应急局通过

检查执法引导群众合规停放和充电,禁止充电设施设置在露天及机械式非机动车停车位上。

(三)通过多元化渠道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协

调市住建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公租房)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建设工作,协调市房产局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评比和考核内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居民电动车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停放、私拉电线充电等火灾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再次感谢刘三强委员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希望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谢谢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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