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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20年度卫生领域中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1 浏览次数:292


发改办社会〔2019〕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卫生局)、中医药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845号),为做好2020年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工作,请你们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抓紧编报2020年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遴选标准


  (一)支持范围。按照《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6〕2439号,以下简称《建设规划》)明确的工作任务,2020年度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健康扶贫、妇幼健康保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疑难病症诊治能力、中医药传承创新、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方面项目建设。


  (二)遴选标准。请各地严格按照《建设规划》明确的相关要求做好项目遴选工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盲目扩张。其中,中医药传承创新建设项目、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必须是纳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详见《关于印发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储备库的通知》《关于印发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储备库的通知》。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照《建设规划》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创新、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等中央投资补助额度较大的项目,中央投资一次性核定,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分批次下达。鼓励省级优质医疗资源参与支持健康扶贫的县级医院建设,鼓励与社会资本合作运用大数据方式开展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相关符合要求的项目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二、建议方案编报要求


  (一)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按先后次序对具体项目进行排序。


  (二)要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规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和最高限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突破。


  (三)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方对项目负有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严格防范由此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上报的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文件中需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本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再列入此次支持范围。同时,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五)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有关规定,认真填报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投资建议方案一并申报。填报绩效目标要充分考虑拟申报建设项目审批核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工期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所有申报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确保入库项目信息无误并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申报投资计划的项目要由“年度投资计划”库推送,并准确填写申请资金年份等信息。


  (二)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应随文逐一报送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填报,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分解下达后也应逐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三)各地要紧紧围绕医疗卫生服务短板,着力解决群众最急迫、最亟需的问题。加大健康扶贫力度,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凡符合支持条件且达到申报要求的,必须纳入建议方案。


  (四)各地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确定。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开展工作,务必于2019年10月10日前将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联合申报文件、全民健康保障工程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样表见附件1,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以及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样表见附件2)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同时将年度申报投资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1.全民健康保障工程2020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2.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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