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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9 浏览次数:510

辽政发〔20157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补短板、增后劲,拉动有效投资,调整投资结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调整如下:

    一、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0%调整为15%

    二、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制度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规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原合同执行。

    五、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了解掌握各行业对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需求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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