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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修订)》(辽信办发〔2012〕14号)

发布时间:2014-08-18 浏览次数: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全面推动“信用辽宁”建设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09]54号)精神,为加强企业信用意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类,金融类,商品流通和商业服务类,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类等,以及从事经济业务和经济鉴证类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要本着“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着重把握好“三性”:一是结构科学性。评定的企业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兼顾各行各业;二是典型示范性。省诚信示范企业应是辽宁企业的诚信代表,能够体现出辽宁企业诚实守信经营风貌;三是层次合理性。省诚信示范企业的创建要带动各市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原则上应该是市(地)诚信示范企业和中、省直诚信示范企业。
    第六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负责监督指导,委托省信用协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部门严禁以创建省诚信示范企业工作为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信用评定需要综合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应必备下列条件: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并已加入省万家企业诚信联盟,遵守入盟誓言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依法纳税,无弄虚作假行为,无偷逃税款等不良记录;
    (五)守合同重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六)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七)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
    (八)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价格信用记录良好,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九)在申报省诚信示范企业前,连续2年未发生死亡和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执行“三同时”政策,无环境污染事故;
    (十一)有专职信用管理人员;
    (十二)具有良好的信贷信用记录;
    (十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十四)企业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九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申报企业参照申报条件自我考核和评价,认为符合标准,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本企业有关综合文字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相关完税证明;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近三年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市级以上行业监管部门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
    (六)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七)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相关证明(仅限生产、加工、制造、建筑业);
    (九)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相关证明;
    (十)安全生产相关证明(仅限生产、加工、制造、建筑业);
    (十一)专职信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在社会公益事业与精神文明创建方面的相关证明;
    (十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所获市(地)级以上荣誉证明;
    (十四)授权查询本企业信贷信用记录委托书。
    第十一条 各市信用办负责受理辖区内的企业申报工作;中、省直有关企业、省信用协会会员单位企业可直接向省信用办申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由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向省信用办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
    第十三条  省信用协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信用办会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
    第十四条  成立省诚信示范企业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复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信用办组织召开诚信示范企业审核会议,确定省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在主要新闻媒体和“信用辽宁”网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如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企业失信行为,将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称号。被举报有失信行为的企业,省信用办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企业将以省政府名义授予《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四章  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建立省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信用报告等,并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
    第二十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要及时报告省信用办,以便进行相应更正。
    第二十一条  省信用办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联动监督反馈机制,不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涉及省诚信示范企业的纳税、贷款、生产质量等相关信用情况。发现省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信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为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相关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绿色通道”。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信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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