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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诚信示范企业优惠政策》(盘发改发〔2013〕133号)

发布时间:2014-08-18 浏览次数:221
    一、税收管理方面
    (一)除专项、专案、省局指定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外,国税、地税稽查部门两年内可以免除对市诚信示范企业的税务检查。
    (二)对重大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调整,涉及到市诚信示范企业范围的,优先为其提供纳税辅导或纳税提醒服务以及涉税预警信息提醒服务。对税收政策的热点、难点和纳税人办税的薄弱环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短信和税务门户网站等形式优先提供税收政策宣传、纳税咨询和办税提醒等服务,减少纳税人因疏忽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三)优先办理下列涉税事项:国税、地税部门对市诚信示范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简化各项年检、验证手续。在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地税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市诚信示范企业涉税事项。
    (四)市诚信示范企业确定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定点联系企业,并纳入各级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会员管理,可直接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应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地税部门根据市诚信示范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可简化发票发放程序,适当放宽用量、限额、税控装置的授权时限,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工商、物价管理等方面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诚信示范企业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解合同纠纷。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实行市诚信示范企业年度检验免审。对市诚信示范企业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动产抵押登记的,实行“绿色通道”,及时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办结。需要进行实地现场核查的,在实地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对符合规定的,1个工作日办结;对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清晰的市诚信示范企业,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八)除举报、重点检查及法定检查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度对企业日常检查一次(重、热点行业和高危行业除外);除举报、重点检查及法定检查外,可免于物价部门的日常巡检查(重、热点行业和高危行业除外)。
    三、企业产品方面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优先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指导、扶持和推荐市诚信示范企业参加市名牌产品、知名企业等荣誉称号评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著名(驰名)商标评选。
    (十)优先为市诚信示范企业提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服务(食品企业产品标准除外),指导和帮扶其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十一)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在产品包装、装潢、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活动中使用注明认定年度的“盘锦市诚信示范企业”字样或牌匾、证书的照片。
    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十二)对获得市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除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案件专查及协查等外,可以免除劳动保障日常巡查。
    (十三)凡被授予市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市属国有企业,在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时,给予适当的考虑和奖励。
    (十四)优先推荐评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创建市诚信示范企业做出贡献的企业人员,在评选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市“三八”红旗手和优秀企业家时可优先予以考虑。
    (十五)在技能人才引进时可享受政策优惠;在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时可以优先考虑;可优先纳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范围。
    (十六)市诚信示范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五、资质管理及信用评价方面
    (十七)交通部门在企业资质申报、升级中,对提交市诚信示范企业荣誉证书的,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种手续。在日常行业管理上,实行差别化管理,针对市诚信示范企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八)市信用主管部门对参与企业信用评价的市诚信示范企业,在评价打分标准中给予一定加分。
    六、环保方面
    (十九)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市诚信示范企业建立“绿色通道”,优先予以许可。
    (二十)日程监管中,在无举报的情况下,对市诚信示范企业调整监管频次。
    七、国土资源方面
    (二十一)土地专项调查、土地复垦整理、各类规划修编、地价动态监测等政府分散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市诚信示范企业可优先进入。对中标的市诚信示范企业,依据合同内容,积极为其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
    八、海关方面
    (二十二)海关对获得市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A类企业,根据海关总署《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规定,在海关申报、查验、加工贸易监管、注册登记变更等业务中提供优先便利措施;对获得市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A类企业申请AA类管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受理和审批;对获得市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B类企业申请A类管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受理和审批;对尚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市诚信示范企业,如需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进行受理和审批。
    九、政府专项资金及贴息安排方面
    (二十三)对中小型市诚信示范企业的申报项目,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十四)对市诚信示范企业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二十五)服务业管理部门对市诚信示范企业申报服务业发展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六)在符合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要求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优先支持市诚信示范企业。
    (二十七)财政部门在符合现有专项资金政策的条件下,在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额度方面对市诚信示范企业优先给与支持。
    (二十八)经信部门对市诚信示范企业的技改项目,在符合《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优先给予支持。
    十、企业融资服务方面
    (二十九)市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作为奖励信息录入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十)最大限度满足市诚信示范企业的资金需求。各家银行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扩大授信范围,根据企业在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中反映的综合信用情况,逐年增加信用良好的企业授信额度,允许市诚信示范企业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合理确定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提供多种信贷支持模式,尽可能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市诚信示范企业贷款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十一)优先给予市诚信示范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委托理财、咨询等多种金融服务,努力降低企业业务结算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对市诚信示范企业,银行在办理开户、贷款卡、结售汇及外汇核销等方面将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三十二)丰富融资品种,拓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市诚信示范企业适当降低利率的浮动幅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市诚信示范企业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支持市诚信示范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对短期融资债券、中长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上市的宣传推广和培训,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市诚信示范企业采用债权、股权等方式融资。
    (三十三)优先将市诚信示范企业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长期中小企业客户,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并积极推广符合企业生产周期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改进对市诚信示范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市诚信示范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开展授信业务。
    (三十四)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市诚信示范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针对不同地区市诚信示范企业的数量和分布状况,适当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和再贴现规模进行倾斜,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市诚信示范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针对农村地区市诚信示范企业的发展情况,增加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投入,增加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对县域市诚信示范企业的信贷投入。
    (三十五)为中小规模市诚信示范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征集企业融资需求项目,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将积极向银行、投资机构进行推荐,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困难。
    (三十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优先为市诚信示范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减少担保收费,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三十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市诚信示范企业实行“特办制”,做到特事特办,由企业提出申请后,第一时间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依法对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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