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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迅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12 浏览次数:284

  3月1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明确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提供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迅速落实,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根据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缓缴时,企业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补缴方案应包括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请缓缴,公积金中心缩短办理流程,在当日办结,职代会或工会讨论结果等证明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再补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在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地实施后,我市已有两家企业递交申请,并得到了批复,涉及缓缴人数7215人,缓缴金额5093.85万元,为企业减轻了资金压力。


  据介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在还款日前,本人持经所在单位核实的说明材料到贷款办事处办理登记业务,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所在单位办理。


  今年2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办事处为人员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疫情防控措施未解除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尽量避免到大厅现场办理业务,可通过微信、网上业务大厅和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无法在线办理的业务,可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再到现场办理,确因紧急需要必须到现场办理的,可提前1天拨打预约服务电话,按照工作人员的安排按预约时段前往预约办事处办理业务。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未能按时缴存公积金,职工提取、贷款权益不受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限要求办理业务,在疫情解除后30日内办理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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