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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始执行新的电价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09 浏览次数:2128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1〕414号),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省通知转发给国网盘锦供电公司及有关部门。按照省通知要求,面对当前电力供给结构、供需形势发生显著变化的局面,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决定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具体措施如下: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我省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参与电力交易的燃煤发电电量,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749元(含税,下同),最高价格为0.4499元(上浮20%),最低价格为0.30元(下浮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新能源发电等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参考燃煤发电基准价的,继续参考现行基准价。

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面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同步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中,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全部进入市场,加快推进10千伏以下的其它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

(三)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对暂未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直接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具体细则要求另行制定。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改为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三)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居民、农业用电优先由低价电源供应,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通知还就顺利推进改革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此次改革,系根据国家“两放开、一扩大、一稳定”的改革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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