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 发布日期: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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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1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1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对《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予以公示。
一、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方案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抓好完善盘锦市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有关工作,保障热力安全稳定供应,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促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辽宁省定价目录》等文件精神,结合盘锦实际,现制定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如下:
(一)调整范围
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包括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和非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二)价格调整具体情况
根据对全市供热企业近三个自然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结论,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供热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价格水平等因素,按照“居民供热保本微利、非居民供热合理补偿成本”的供热价格构成原则,采取按照建筑面积收费的方式,核定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为26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为31元/平方米,综合平均下调2元/平方米,综合调价幅度-6.86%。
(三)执行时间及范围
调整后的价格自2024年下半年供暖季开始执行,执行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的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和非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要求则从其规定。
二、决策单位 单位名称: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联系部门:技术中心024-83733876 E-mail: liaoningguoxi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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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询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您对《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有哪些建议和意见。
五、公示说明 公众的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单位提出。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