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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工作 困难群体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扩围提标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加大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省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在阶段性扩大价格临时补贴范围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

  通知指出,各市要在现有保障对象的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在补贴标准方面,通知要求各市要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一倍。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在加倍发放补贴期间,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总额可据实发放,不受“应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6%”限制。在加倍发放补贴期限结束后,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总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6%的,仍按照96%执行。期限同样为2020年3月至6月。

  我省还明确了增支资金保障渠道,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以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为让困难群众早日获得补贴,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会商、报审等各环节工作效率,务必做到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对象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强调,若此前关于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有关政策,与本次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次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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